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11月2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进一步丰富完善了立法目的,充实了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
此前,反跨境腐败相关规则分散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多是针对某一环节的单向规定,缺少一部统领性法律,部门协同、线索移送、追逃追赃等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多部门联合办案更多依靠专项协调。
2026年8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跨境腐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这部专门立法不是取代现有法律,而是统合、补位、衔接。”彭新林介绍,反跨境腐败法草案搭建了统一的制度总框架,确立专门的反跨境腐败工作统筹机制,把散见于各法的实践经验、政策做法上升为统一法律规范,解决过去“多头规定、缺少总领”的问题。
近年来,跨境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复杂。例如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案,超过83%的赃款来自境外。他认为境外藏钱难以被查,利用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将赃款流经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账户后存入境外银行,流转路径极其复杂。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首席专家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腐败分子利用离岸公司、多层架构、第三方中介跨境转移资产,呈现国内履职、境外敛财特征,资金链条跨多个司法辖区;部分企业借助境外分支机构、代理渠道实施利益输送,线索发现识别难度大,存在监管盲区。
“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等,在彭新林看来,这一规定旨在把反腐败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打通。
草案明确倡导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渠道作用,践行多边主义,反对个别国家脱离多边框架搞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坚持尊重主权、平等互惠,务实高效开展追逃追赃、资产返还等国际合作,不搞单边凌驾。
事实上,法域规则冲突是当前我国跨境腐败治理的主要制度难点之一。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不同国家对腐败行为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司法程序差异很大。同一行为在两国法律下定性完全不同,引渡、司法协助常常因“双重犯罪”门槛受阻,境外证据调取、采信转化难度高,这也是办案中取证难、定罪难的根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告诉界面新闻,二审稿将“公权力的滥用”确立为界定跨境腐败的核心判断标准和标识性概念,将公职人员的跨境腐败行为作为规制重点,同时作为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企业和个人向境外公职人员行贿纳入规制范围。
“这一规定是在向国际协作提供一个以公共职位与公共权力为参照的可辨识的规制术语,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制逻辑相衔接,旨在当一国对某项行为是否构成腐败存在分歧时,协作的焦点可转移到是否存在公权力的不当介入这一相对客观的要素上,从而在分歧中保留最低限度的共识空间。”郭华说。
郭华表示,概念分歧是跨境腐败司法协作中最深层的障碍之一,仅仅靠一部国内法所解决主权国家间分歧不太现实,可为分歧建立协作基础,对政治化滥用形成法律制度约束。
“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二审稿明确“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郭华认为,反跨境腐败工作涉及对境外关联方,甚至涉及一国主权,这一规定旨在为这类具有域外影响力的执法行为设定更为刚性的合法性门槛,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立场。
“这类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和资产追回权力缺乏明确程序约束,极易产生争议。”郭华介绍,特别请求国执法程序的正当性,是被请求国审查合作请求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作为国内法反跨境腐败仅仅抽象地规定“依法进行”,程序标准不明确性,容易在个案合作中引发额外审查等扯破问题,不利于反跨境腐败工作的效率。
彭新林认为,反跨境腐败办案不仅针对腐败嫌疑人,还会涉及企业、普通证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信息权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在严厉打击腐败的同时,要区分违法主体与无关第三方,不能因为查办腐败不当损害企业正常经营、公民合法权利,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郭华表示,由于跨境办案中涉及的财产冻结、证据调取等措施,可能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乃至人身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二审稿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之后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法》第2条、《监察法》第5条等法律的规定相一致,标明国内法与跨国执法的一致性,同时,保障人权也是《人权公约》的要求,再次标明反腐败的有效性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个体权利为代价,也为后续具体程序的设计提供了上位约束。
此外,该条款与二审稿新增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直接衔接与呼应。将法定程序求与保密责任联系起来,将执法权纳入“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体现法治国家的风范。
跨境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
对于从事跨境经营业务境内企业落实合规义务面临的现实堵点,彭新林介绍,海外业务高度依赖代理商、咨询中介、当地合作方,贿赂常常通过第三方实施,但对境外第三方尽调、监督成本高,信息获取困难。
彭新林表示,境外分支机构管控链条长。母公司在国内,子公司、项目团队远在海外,地域距离远、文化环境不一样,总部的合规制度落地容易打折扣,存在 “上热下冷”。此外,复合型合规人才短缺,既懂涉外业务,又熟悉国内外反腐败法律的人才不足。
对此,草案二审稿采纳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意见,引入“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作为设置合规部门或人员的建议,将“合理设置”的判断标准明确为“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将原本较为笼统的“应当合理设置”转化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定义务。
“实质上,是将廉洁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从企业的自主选择升格为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廉洁合规是公司治理以组织架构落实的法定义务。”郭华介绍,立法要求跨境经营的风险防控作为企业内部应配置相应的组织形式,而组织配置义务的法定化,又是合规激励运作的前提。
郭华介绍,草案二审稿区分部门与人员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允许小微企业设置专(兼)职合规人员而非必须设立独立部门,从而避免照搬模式化的一刀切现象。这种规定使中国企业在面对FCPA等域外执法时,能够以国内法上的合规组织配置作为制度理由,避免将预防责任完全以严格责任方式传导给企业。
建议形成“人、财”并重的制度闭环
在彭新林看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还应增加防止跨境转移涉案资产的干预措施。草案第十九条已对“人”的逃匿设置限制出境措施,但对“资产”的跨境转移未作相应安排,实践中腐败分子往往在调查启动第一时间就将涉案资产转移至境外,后续追缴面临程序繁琐、障碍众多等现实困难。
彭新林建议,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为防止涉嫌腐败行为的人员跨境转移涉案资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超过48小时。”增设相应规定可以形成“人、财”并重的制度闭环,是从源头上遏制跨境腐败资产转移、提升追赃实效的必要举措。
郭华也表示,在追赃层面,应补强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资产分享的制度接口。 建议在草案中增设境外民事诉讼与诉前保全的程序,建立资产分享机制,并为资产分享提供国内法上的依据和裁量框架。
此外,还需进一步做好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彭新林介绍,比如,“跨境腐败”定义与刑法罪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尤其是单位域外管辖、境外子公司归责、“公职人员”概念在刑事司法当中如何转换适用,减少实务适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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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进一步丰富完善了立法目的,充实了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
此前,反跨境腐败相关规则分散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多是针对某一环节的单向规定,缺少一部统领性法律,部门协同、线索移送、追逃追赃等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多部门联合办案更多依靠专项协调。
2026年8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跨境腐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这部专门立法不是取代现有法律,而是统合、补位、衔接。”彭新林介绍,反跨境腐败法草案搭建了统一的制度总框架,确立专门的反跨境腐败工作统筹机制,把散见于各法的实践经验、政策做法上升为统一法律规范,解决过去“多头规定、缺少总领”的问题。
近年来,跨境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复杂。例如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案,超过83%的赃款来自境外。他认为境外藏钱难以被查,利用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将赃款流经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账户后存入境外银行,流转路径极其复杂。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首席专家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腐败分子利用离岸公司、多层架构、第三方中介跨境转移资产,呈现国内履职、境外敛财特征,资金链条跨多个司法辖区;部分企业借助境外分支机构、代理渠道实施利益输送,线索发现识别难度大,存在监管盲区。
“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等,在彭新林看来,这一规定旨在把反腐败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打通。
草案明确倡导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渠道作用,践行多边主义,反对个别国家脱离多边框架搞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坚持尊重主权、平等互惠,务实高效开展追逃追赃、资产返还等国际合作,不搞单边凌驾。
事实上,法域规则冲突是当前我国跨境腐败治理的主要制度难点之一。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不同国家对腐败行为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司法程序差异很大。同一行为在两国法律下定性完全不同,引渡、司法协助常常因“双重犯罪”门槛受阻,境外证据调取、采信转化难度高,这也是办案中取证难、定罪难的根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告诉界面新闻,二审稿将“公权力的滥用”确立为界定跨境腐败的核心判断标准和标识性概念,将公职人员的跨境腐败行为作为规制重点,同时作为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企业和个人向境外公职人员行贿纳入规制范围。
“这一规定是在向国际协作提供一个以公共职位与公共权力为参照的可辨识的规制术语,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制逻辑相衔接,旨在当一国对某项行为是否构成腐败存在分歧时,协作的焦点可转移到是否存在公权力的不当介入这一相对客观的要素上,从而在分歧中保留最低限度的共识空间。”郭华说。
郭华表示,概念分歧是跨境腐败司法协作中最深层的障碍之一,仅仅靠一部国内法所解决主权国家间分歧不太现实,可为分歧建立协作基础,对政治化滥用形成法律制度约束。
“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二审稿明确“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郭华认为,反跨境腐败工作涉及对境外关联方,甚至涉及一国主权,这一规定旨在为这类具有域外影响力的执法行为设定更为刚性的合法性门槛,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立场。
“这类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和资产追回权力缺乏明确程序约束,极易产生争议。”郭华介绍,特别请求国执法程序的正当性,是被请求国审查合作请求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作为国内法反跨境腐败仅仅抽象地规定“依法进行”,程序标准不明确性,容易在个案合作中引发额外审查等扯破问题,不利于反跨境腐败工作的效率。
彭新林认为,反跨境腐败办案不仅针对腐败嫌疑人,还会涉及企业、普通证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信息权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在严厉打击腐败的同时,要区分违法主体与无关第三方,不能因为查办腐败不当损害企业正常经营、公民合法权利,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郭华表示,由于跨境办案中涉及的财产冻结、证据调取等措施,可能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乃至人身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二审稿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之后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法》第2条、《监察法》第5条等法律的规定相一致,标明国内法与跨国执法的一致性,同时,保障人权也是《人权公约》的要求,再次标明反腐败的有效性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个体权利为代价,也为后续具体程序的设计提供了上位约束。
此外,该条款与二审稿新增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直接衔接与呼应。将法定程序求与保密责任联系起来,将执法权纳入“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体现法治国家的风范。
跨境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
对于从事跨境经营业务境内企业落实合规义务面临的现实堵点,彭新林介绍,海外业务高度依赖代理商、咨询中介、当地合作方,贿赂常常通过第三方实施,但对境外第三方尽调、监督成本高,信息获取困难。
彭新林表示,境外分支机构管控链条长。母公司在国内,子公司、项目团队远在海外,地域距离远、文化环境不一样,总部的合规制度落地容易打折扣,存在 “上热下冷”。此外,复合型合规人才短缺,既懂涉外业务,又熟悉国内外反腐败法律的人才不足。
对此,草案二审稿采纳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意见,引入“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作为设置合规部门或人员的建议,将“合理设置”的判断标准明确为“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将原本较为笼统的“应当合理设置”转化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定义务。
“实质上,是将廉洁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从企业的自主选择升格为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廉洁合规是公司治理以组织架构落实的法定义务。”郭华介绍,立法要求跨境经营的风险防控作为企业内部应配置相应的组织形式,而组织配置义务的法定化,又是合规激励运作的前提。
郭华介绍,草案二审稿区分部门与人员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允许小微企业设置专(兼)职合规人员而非必须设立独立部门,从而避免照搬模式化的一刀切现象。这种规定使中国企业在面对FCPA等域外执法时,能够以国内法上的合规组织配置作为制度理由,避免将预防责任完全以严格责任方式传导给企业。
建议形成“人、财”并重的制度闭环
在彭新林看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还应增加防止跨境转移涉案资产的干预措施。草案第十九条已对“人”的逃匿设置限制出境措施,但对“资产”的跨境转移未作相应安排,实践中腐败分子往往在调查启动第一时间就将涉案资产转移至境外,后续追缴面临程序繁琐、障碍众多等现实困难。
彭新林建议,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为防止涉嫌腐败行为的人员跨境转移涉案资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超过48小时。”增设相应规定可以形成“人、财”并重的制度闭环,是从源头上遏制跨境腐败资产转移、提升追赃实效的必要举措。
郭华也表示,在追赃层面,应补强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资产分享的制度接口。 建议在草案中增设境外民事诉讼与诉前保全的程序,建立资产分享机制,并为资产分享提供国内法上的依据和裁量框架。
此外,还需进一步做好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彭新林介绍,比如,“跨境腐败”定义与刑法罪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尤其是单位域外管辖、境外子公司归责、“公职人员”概念在刑事司法当中如何转换适用,减少实务适用争议。


